第11條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