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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專利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有前項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專利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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