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