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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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