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法務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三人。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