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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
前項退訓處分,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由專利師公會及專利專責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後為之。
第一項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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