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一、專利之申請事項。二、專利之舉發事項。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六、專利諮詢事項。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