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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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