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