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