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一、被舉發案號數。二、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四、舉發人姓名或名稱。五、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六、舉發日期。七、審定主文。八、審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