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更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更正說明書者,其更正之頁數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二、更正圖式者,其更正之圖式名稱及更正理由。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第二項之更正理由並應載明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款次。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舉發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