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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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