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應先就更正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或申復結果仍應不准更正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定之更正案與舉發案,舉發審定書主文應分別載明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結果。但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僅於審定理由中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