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信託登記者,其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二、信託關係消滅,專利權由委託人取得時,申請信託塗銷登記者,其信託契約或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三、信託關係消滅,專利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信託歸屬登記者,其信託契約或信託歸屬證明文件。四、申請信託登記其他變更事項者,其變更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