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說明書及圖式。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