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