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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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