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