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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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