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新型專利證書號數。二、申請案號。三、申請日。四、優先權日。五、技術報告申請日。六、新型名稱七、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八、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十、專利審查人員姓名。十一、國際專利分類。十二、先前技術資料範圍。十三、比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