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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其寄存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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