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其寄存證明文件。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