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