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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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