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