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