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