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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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