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