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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
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
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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