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分割費如下: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