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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委任商標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
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
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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