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