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一、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二、移轉登記者,其質權移轉證明文件。三、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擔保之債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