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三、其他商標專責機關認有顯屬不當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