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者。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