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81條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