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