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三、其他明顯之錯誤。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