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
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