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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申請。
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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