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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
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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