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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五萬二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保存條件特殊者,得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保存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與申請寄存者另行約定之。
前項之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時,得申請退還扣除如第二十條規定存活試驗費用後之寄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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