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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寄存者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得撤回寄存。
但於寄存機構依第七條第一項開具寄存證明書前,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撤回寄存(附表五)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寄存費用,但應扣除已進行存活試驗之費用。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撤回寄存者,寄存機構應將該生物材料交還或銷燬,並通知申請寄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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