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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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