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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並重新申報,不得申請修改。
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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