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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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