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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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