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