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本條例施行前,事業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所發之識別碼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