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回上一頁